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
為推動「新南向政策」,促進18至35歲之青年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國際組織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連結,觀察組織運作模式及建立夥伴關係,同時瞭解當地社會人文,進行分析比較,培育我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能力,充裕我國新南向人才庫。
三、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四、申請條件
(一)參與國際組織或新南向國家之非政府組織,取得所赴研習組織之研習同意證明文件。
(二)個人提案;赴組織研習至少6週(42日)以上;透過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正式發函申請。
(三)大專校院之實習課程學分或修習學位、於海外大學及學術機構之研習或實習、以及海外志工服務、參與國際會議等,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
五、申請時間
(一)第一階段:執行期間為1至12月者,於1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執行期間為6至12月者,於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執行期間為9至12月者,於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補助額度:每案以部分補助15萬元上限為原則,受補助者須自籌計畫總經費20%以上,如未達者,不受理申請。
(二)補助項目:
1.機票費:所赴組織地點最直接航線之往返經濟艙機票(當地交通或跨城市交通費用不予補助)。
2.保險費:旅遊平安保險及醫療服務之旅遊險(依行政院對國外出差人員投保綜合保險之相關規定辦理)。
3.簽證費:辦理所赴地區之簽證費用。
4.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標準計算,按計畫期程實際天數計算,最高補助8週(56日)。
(三)針對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1.為弱勢家庭青年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2.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3.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一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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