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109學年度第1學期減免學雜費及公費優待有關事宜

1、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公費優待者,請參看生輔組網頁公告辦理。

2、凡符合減免身份同學,其辦理方式如下:

2-1、請上網至生輔組首頁,點選<助學措施>,點選<學雜費減免>連結,點選<學雜費減免系統>連結,填寫<減免學雜費申請表>,申請表要印出簽名繳交。生輔組首頁:https://scahss.sa.nctu.edu.tw/

2-2、需攜帶繳驗之證件請參看學雜費減免網頁,證件為查驗正本,收取影印本,戶籍謄本是繳交正本;另應繳驗之證件影印本請自行影印成清晰之A4紙張格式。

3、軍公教遺族,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覆申請;其餘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

4、本學期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之問題,請於本學期反應,以便處理,學期結束後皆不予受理。

5、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6、郵局局號帳號欄位必須是填寫學生自己的郵局局號帳號。

7、如軍公教遺族學生父親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則需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8、依教育部減免辦法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9、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10、身心障礙學生與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辦理減免,請繳交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要繳交)(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要繳交),以供查驗。

11、其他減免相關規定請參看生輔組網頁之學雜費減免網頁內容。

12、辦理時間: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

13、辦理地點:生活輔導組(資訊技術服務中心2樓)。分機50854。曾先生。